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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司法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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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1月27日至2月27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濒诲辩耻辞;产教融合促进立法建议&谤诲辩耻辞;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国产精品51麻豆cm传媒注明&濒诲辩耻辞;产教融合促进立法建议&谤诲辩耻辞;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锄辩测箩蹿办蔼163.肠辞尘;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濒诲辩耻辞;产教融合促进立法建议&谤诲辩耻辞;字样。

叁、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

1.《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对于《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1

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支撑产业、教育、科技、人才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教融合的组织、实施、保障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组织、公司、学校以及科研机构等多元主体,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为导向,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服务等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叁条(基本原则)产教融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产兴教,以教强产、形成产教深度融合、双向赋能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将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统筹推进机制,优化支持政策体系,保障经费投入,协调解决产教融合发展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推进。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产教融合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产教融合城市建设工作,将产教融合要求融入产业政策和项目规划中,强化行业协调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和支持本领域相关公司参与产教融合工作。

财政、科学技术、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教融合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职责)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公司开展产教融合工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共建人才培养平台,参与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公司员工培训、校企合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工作,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单位职责)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与优势,参与、支持产教融合工作。

产业园区、科教城管理机构等应当支持公司、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产教资源共建共享。

第八条(宣传弘扬)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产教融合的先进经验、创新成果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表彰激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产教融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公司等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产教联合体与共同体)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教融合机制,支持依法组建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作,发挥其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业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通过章程等方式约定成员间的合作内容、方式、权利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依法依规开展产教融合活动。

第十一条(培养载体)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行业、公司共建产业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工匠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信息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数据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统筹推进产教融合数字化建设,建立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提供政策解读与咨询、信息发布与对接、智能匹配与推荐、数据分析与决策等服务。

第十叁条(产教融合主体)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公司应当发挥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共享、技术创新服务、教师实践培训、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公司和其他社会力量以资本、技术、设施、设备、场地、管理、数据等要素举办或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合作建设产业学院,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第十五条(学科专业优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依据人才需求预测预警信息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对接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民生紧缺领域,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实现动态调整,推进不同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相互协同的学科专业集群。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行业龙头公司、产教融合型公司共建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教学资源开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发产教融合型教学资源。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主动对接行业组织、公司,紧跟技术前沿、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迭代更新实践教学设施设备,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及时融入教学内容,开发产教融合型课程、教材,建设在线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新型数字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工匠精神培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职业学校实训基地、职业体验中心等资源向基础教育领域开放共享,支持各类学校聘请劳动模范、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担任产业导师或者兼职教师,加强劳动教育、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第十八条(现代学徒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学校、行业组织、公司开展现代学徒制和公司新型学徒培养,明确学校、公司和学生叁方权利和义务。

职业学校应当联合公司广泛开设学徒制班、现场工程师班以及订单班,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组织考核评价、开展教学研究,定向培养紧缺领域高技能人才。

鼓励公司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与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培养学徒。

对公司和职业学校联合开展学徒制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司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实习实训)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根据行业公司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安全责任、实习报酬、实习保险、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面向学生、公司职工和社会人员开放培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内容融入专业课程体系。鼓励行业龙头公司和产教融合型公司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行业评价规范和职业技能等级题库,并按照程序申报。

第二十一条(拔尖人才选拔和培养)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立拔尖人才培养机制,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联合重点行业龙头公司,通过衔接贯通、职教高考、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共同选拔和培养拔尖人才,构建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有机衔接的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十二条(人才双向流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公司、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双向交流机制,畅通公司、科研院所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公司、科研院所任职渠道。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层次人才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公司、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

第二十叁条(成果转化与权益)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机制,完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联合公司围绕产业核心技术与关键工艺攻关,服务公司技术升级与产物研发。

科技成果归属由各方依法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按实际投入比例共有,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研发团队奖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公司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二十四条(区域协同)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积极融入长叁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统筹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开展跨区域技术协同攻关与校企合作。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围绕国家战略,联合公司在海外设立实训基地、技术服务中心等,鼓励公司选派技术骨干参与海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实践教学。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制度支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等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时,应当明确产教融合要求,将促进公司参与产教融合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资金管理与使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产教融合资金。产教融合资金可通过财政投入、公司出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产教融合财政资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建立动态增长和使用绩效评价机制。财政涉企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产教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土地要素保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探索长期租赁、租赁与出让相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

产教融合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公司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公司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产教融合基地等项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产教融合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物和服务,满足不同类型产教融合项目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产教融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并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可以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绿色通道。

第叁十条(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开发与产教融合相关的保险产物。鼓励保险机构对现代学徒制、公司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公司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第叁十一条(绩效分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职业学校产教融合收益用于绩效分配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收支范围、分配比例与程序。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本省、市有关规定,完善产教融合绩效分配方案,对产教融合收益实行专账管理,优先用于产教融合项目;对于产教融合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产教融合收益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叁十二条(产教融合型公司)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产教融合型公司孵化培育,完善产教融合型公司培育库。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公司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国有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工作,落实产教融合任务,积极创建产教融合型公司。

第叁十叁条(对接交流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通过搭建平台、举办研讨会等形式,组织行业组织、公司、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多元主体开展交流活动,促进各方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资源要素对接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

第叁十四条(督导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叁方机构对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估,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履行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第叁十五条(违法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套取政府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叁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叁十七条(术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区域产教联合体,是指以市、县级市(区)区域内产业园区为基础,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以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链为依托,联合本地的职业学校、各类公司、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组成,旨在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组织。

(二)本条例所称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指由龙头公司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公司等共同组建的,跨区域汇聚产教资源,能够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全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

(叁)本条例所称产教融合型公司,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应用型人才和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显着带动、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公司。

第叁十八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27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对于《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决策部署,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教育局负责《常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现将有关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产教融合战略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对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举措。常州作为全国首批、全省唯一的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决策部署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有利于推动产教融合从&濒诲辩耻辞;政策推动&谤诲辩耻辞;向&濒诲辩耻辞;法治保障&谤诲辩耻辞;深化,为我市打造&濒诲辩耻辞;国际化智造名城、长叁角创新高地&谤诲辩耻辞;提供坚实支撑。

(二)制定《条例》是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多元主体活力的需要。当前,我市产教融合工作仍面临部门职责分散,协同效率不高;公司、行业参与动力不足;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不能完全匹配;产教融合信息不对称,资源共享程度不高等现实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职责,构建系统化、常态化的推进机制,有利于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产教融合内生动力,形成&濒诲辩耻辞;以产兴教、以教强产&谤诲辩耻辞;的良性发展格局。

(叁)制定《条例》是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常州正全力推进产业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复合型创新人才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出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有利于系统整合各方资源,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产教融合新生态;有利于建立健全产教融合长效机制,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能。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组织与实施、保障与监督、附则,共四章叁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系统集成,构建协同推进机制。一是明确政府职责(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教融合工作的领导,将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统筹推进机制。二是细化部门分工(第五条),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核心部门职责,形成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叁是引导社会参与(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行业组织职责,鼓励群团组织等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支持产业园区、科教城管理机构等促进产教资源共建共享。

(二)强化载体建设,促进资源要素集聚。一是构建平台体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支持组建实体化运作的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供需精准对接;支持共建产业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工匠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二是发挥产教融合主体作用(第十叁条),明确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公司应当在资源统筹共享、技术创新服务、教师实践培训、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叁是推进多元办学(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以资本、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叁)创新人才培养,增强服务产业能力。一是加强产教协同育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推行现代学徒制,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认定。二是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第十五条),完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引导学校围绕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动态调整、布局建设相关学科专业集群。叁是推动人才双向流动(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在院校与公司、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机制,畅通公司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公司任职的渠道。四是注重精神培育(第十七条),将工匠精神培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深度融合。

(四)完善激励保障,激发多元主体活力。一是强化要素保障,在制度支持(第二十六条)、资金支持(第二十七条)、土地保障(第二十八条)、金融支持(第二十九条)、保险保障(第叁十条)等多方面做出切实的保障措施,如统筹安排产教融合资金,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开发多元化金融产物和服务等。二是创新激励机制(第二十叁条、第叁十一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完善产教融合绩效分配方案,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允许将一定比例的产教融合收益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团队与个人。叁是完善监管机制(第叁十叁条至第叁十五条),建立对接交流、督导评价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管理闭环。

(五)拓展开放合作,推进区域国际协同发展。推进区域协同(第二十四条),积极融入长叁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开展跨区域技术协同攻关与校企合作。加强国际合作(第二十五条),鼓励校企共建海外实践教学基地,促进教育、技术、人才的国际双向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