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宁文旅规〔202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南京市星级饭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星级饭店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诚信自律,提升服务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23)《国产精品51麻豆cm传媒社会信用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设立的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评定细则等,获取和归集信用信息,组织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所依据的信用信息,是指从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或获取的,以及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在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中形成或获得的,可作为其信用等级评定的客观数据资料与相关信息。
第二章 评定信息资料提供与归集
第五条 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信息资料的采集、归集、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维护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条 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信息归集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种类型。
基础信息包括信用承诺、饭店星级(绿评等级)、同一品牌经营年限、营业收入、纳税额度、客房销售率、员工管理、管理能力、社会责任、服务能力等信息资料。
良好信息包括行业品牌、政府荣誉、守信激励、关联信用等信息资料。
失信信息包括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处罚、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背信用承诺等信息资料。
其他信息包括内容导向、通报约谈、负面舆情等信息资料。
第七条 良好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荣誉奖励文件、证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据材料。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其他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信用诚信书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查、约谈记录等。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构成通过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主动申报、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产生或获取、其他部门产生或获取等渠道进行归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组建南京市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等级评审机制(以下简称“评审机制”),评审机制成员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业人士、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公司代表等组成。按照《南京市星级饭店信用等级评定细则》进行评审、复核。
第十条 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南京市星级饭店信用等级评定细则》,对所采集的资料信息通过“南京市文旅信用管理平台”数据库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用“信用分值”表示。
第十一条 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况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信用分值 信用等级 信用状况
100分≤综合分值 AAA 信用优秀星级饭店
80分≤综合分值<100分 AA 信用良好星级饭店
60分≤综合分值<80分 A 信用中等星级饭店
40分≤综合分值<59分 B 信用一般星级饭店
综合分值<40分 C 信用较差星级饭店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C”级。
1.经营主体被文化和旅游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录的;
2.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且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负有主要责任;
3.在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不良舆情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负有主要责任的;
4.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期限内)。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经营期间,原则上纳入本信用等级评定。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发生对信用等级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评定。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并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2.在其申请政府项目资金或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时,同等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与支持;
3.饭店提供的产物与服务,优先向政府采购部门推荐;
4.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时,考虑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5.其他应给予的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告知提醒,并教育督促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规范相关行为;
2.不推荐作为政府项目或政府奖补资金的扶助对象,不推荐作为参加荣誉奖励的对象;
3.列为检查、抽查的主要对象,适度增加执法监督检查频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进行提醒,并责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整改;
2.不作为政府项目、政府资金扶助对象,不给予参加奖励荣誉;
3.在确定与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不列入推荐对象;
4.列为各类抽查、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执法监督检查频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以上第十五、十六条可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监管参考。
第五章 信用等级公示与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经审定的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等级通过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信用南京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对依本办法公布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评审委员会复核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在南京市星级饭店(含绿色旅游饭店)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评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违反相关纪律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南京市星级饭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信用诚信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