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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明晰名称申报法律性质细化申报服务流程——《公司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2

政策级别: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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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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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名称申报法律性质细化申报服务流程&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公司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202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由之前的预先核准制变为了自主申报制。市场监管总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司名称自主申报的改革要求,于2023年发布了《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自主申报的规范和程序,将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方式由&濒诲辩耻辞;事前审查&谤诲辩耻辞;变为&濒诲辩耻辞;事前明确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谤诲辩耻辞;。通过为公司提供名称申报服务,简化了公司名称登记流程,提升了登记效率,降低了公司开办的制度性成本。

一、细化公司名称申报服务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以下简称《指引》)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的制订理念,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公司名称规则,为公司提供清晰操作指引,为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开展申报服务提供明确参考,尤其是对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公司名称申报性质认识不统一、操作流程有待细化等问题进行了指引,有利于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统一认识、提升效率、定分止争。

二、公司名称申报服务的法律性质

对于公司名称申报系统提供查询、比对和筛选结果的法律性质问题。此次,《指引》中指出,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向申请人提供的是公司名称查询、比对和筛选服务,属于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不属于针对具体登记申请实施的行政许可。上述对于法律性质的理解是符合公司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初衷和部署的。

修订前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公司名称核准系行政审批。公司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应当先行取得经核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改革前,公司名称核准与否是进一步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前提法定要件,核准行为具有法律强制性。申请人对于公司名称不予核准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而改革之后所确立的公司名称自主申报,则是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措施,将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方式由&濒诲辩耻辞;事前审查&谤诲辩耻辞;的核准制,变为&濒诲辩耻辞;事前明确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谤诲辩耻辞;的自主申报制。改革初衷在于明晰政府职权边界,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减少审核环节、提升申报效率。具体实施层面而言,则是通过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免费开放公司名称数据查询,并依据已向社会公开的公司名称基本规则,向申报公司提供查询、比对和筛选结果。因此,依据国务院制度改革部署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对一般公司名称申报的结果意见,并不具有行政审批核准的法律性质。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通过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可以提前得知所要使用的公司名称是否存在相同相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从制度设计上,公司名称申报系统所给出的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则更具行政指导和行政服务的属性,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因此,当事人针对名称申报系统结果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叁、《指引》明晰公司名称申报服务流程

《指引》进一步明晰了名称申报的服务流程。首先,在申报途径方面,采取&濒诲辩耻辞;二分法&谤诲辩耻辞;。与公司名称地域要素相对应,申请人一般可以通过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公司名称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公司名称。对于不含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以及属于《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则应当同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司名称申报系统和公司名称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其次,明确了申报系统结果主要指向是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公司名称自主申报的目的在于对拟定的公司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以便于公司选取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这个过程中,公司对自己选取的公司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有申请登记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在公司名称申报阶段,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系统则会给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这既是申报服务的性质决定的必然手段,也是有利于提升公司登记效率的具体方式。同时,《指引》也作出提示,鉴于系统客观上的数据、技术等原因,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涵盖所有风险提示。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明确了申报服务与公司登记审查的关系。对于公司名称是否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判定方面,究竟是在公司名称自主申报时由相关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确定,还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阶段作出最终判定。《指引》在明确公司名称申报系统服务结果不属于行政许可后,进一步重申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名称合规方面的审查权,这是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该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司名称属于经营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在办理主体登记程序时,公司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是审查内容之一。公司登记机关因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针对不予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在&濒诲辩耻辞;十四五&谤诲辩耻辞;决胜收官、&濒诲辩耻辞;十五五&谤诲辩耻辞;新程开启的关键时点,《指引》对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统一、明确、规范的公司名称申报指引,有利于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通过保护在先合法的公司名称,同时进一步释放公司名称资源,从制度上为公司、市场&濒诲辩耻辞;减负&谤诲辩耻辞;,营造更优良的营商环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