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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司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摘要

发布时间:2026-01-27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创业创新,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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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政策

1.鼓励公司技术中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项目实施,对公司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2.积极支持公司技术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加强资金保障。

3.结合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组建,对评价为优秀的公司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4.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技术中心合理申请新增外债用于发展业务,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无需地方出具支持性意见。

5.支持公司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6.鼓励地方结合公司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二、申报条件

公司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一)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显着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公司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机制,公司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着;

(叁)公司具有开展重大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公司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叁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叁)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叁、认定方式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公司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运行评价

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公司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监督管理

1.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随当年公司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将公司技术中心所在公司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2.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公司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公司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公司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公司技术中心资格。

3.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公司技术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公司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