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0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国家邮政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邮政业标准审查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组织修订了《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查管理规定》(国邮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审核意见反馈表(模板)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
第一章&别苍蝉辫;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邮政业标准审查管理,保障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
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叁条【审查程序】标准审查程序包括送审材料审查、报批材料审查、报批材料复核和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条【审查任务分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业务机构)负责标准技术内容和关键指标的审核。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邮标委)负责标准的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具体工作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邮标委秘书处)依照本规定承办。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标准报批材料的复核,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条【审查原则】标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程序规范、严肃认真、科学客观、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别苍蝉辫;送审材料审查
第六条【送审材料形式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组向相关业务机构提交标准送审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经相关业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邮标委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邮标委秘书处应当在收到标准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送审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起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邮标委秘书处向标准起草工作组反馈形式审查结果,并提交邮标委进行技术审查。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邮标委秘书处要求的时限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送审材料。
第七条【技术审查人员】邮标委应当组织邮标委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标准技术审查。国家标准技术审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委员和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0人,其中,起草单位的委员和专家不得超过3人。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不得参加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标准的协调性。
第九条【技术审查方式】邮标委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国家标准和重大、涉及专利、分歧意见较多的行业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
第十条【会议准备】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的,邮标委秘书处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以合适的方式将会议审查通知及送审材料送至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
急需审查的标准,邮标委秘书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合适的方式将会议审查通知及送审材料送至参加会议审查的人员。
第十一条【会议过程】会议审查原则上由邮标委秘书长或者负责相关技术领域的副秘书长主持,宜推选技术主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介绍标准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关键指标及依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审查人员结合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逐章、逐条进行审查,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形成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委员投票】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参加投票委员和专家不得少于出席委员和专家的3/4。参加投票委员和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和专家的1/4,方为通过。
第十叁条【会议纪要】技术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审查人员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第十四条【函审程序】采用函审方式的,邮标委秘书处以合适的方式将函审通知、送审材料和函审单送至参加函审的人员,函审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急需审查的标准,邮标委秘书处以合适的方式将函审通知、送审材料和函审单送至参加函审的人员,函审期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参加函审的人员应当在函审截止日前将函审单送交邮标委秘书处。邮标委秘书处应当根据函审意见,填写函审结论表,并附函审单。
第十五条【函审结果】函审回函率超过3/4,其中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回函代表1/4为通过。
第十六条【技术审查不通过】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请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技术审查结果抄送】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应当抄送标准化管理机构、相关业务机构及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叁章&别苍蝉辫;报批材料审查和复核
第十八条【修改形成报批材料】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材料。
第十九条【报批材料形式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组向相关业务机构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经相关业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邮标委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
邮标委秘书处应当在收到标准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报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邮标委秘书处向标准起草工作组反馈形式审查结果,并将报批材料提交标准化管理机构复核。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邮标委秘书处要求的时限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报批材料。
第二十条【报批材料复核】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标准报批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通过复核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商相关业务机构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未通过复核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在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求的时限内修改完善报批材料,重新提交复核。
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或设立审查组,委托有关组织或人员具体承担标准报批前的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局长办公会审议】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议。标准报批材料按照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结果进行处理。
第四章&别苍蝉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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