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政策主题:综合
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对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非我市户籍,且在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在我市的社保关系将予中止。相关人员信息见附件,请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止并通知本人办理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1.相关人员信息表
2.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1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