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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规范“农光互补”项目建设提升农业资源综合效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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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规范&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项目建设提升农业资源综合效益的通知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和国资部门:

近年来,&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作为利用农业资源开发光伏提升综合效益的发展方式得到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光伏发电与农业生产高效融合,实现农业资源复合利用,推进农业设施设备提档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范&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项目实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技术标准

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光伏发电太阳能资源评估规范》(GB/T42766-2023)、《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和《宿迁市绿色能源开发建设导则》(宿发改能源发〔2024〕302号)等光伏发电行业标准,结合宿迁实际,完善农业领域光伏发电项目技术体系,分类别制定农业领域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标准,为全市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建设提供具体技术指导。

二、规范立项管理

依据光伏发电技术标准,发改、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农业领域光伏发电项目评估、审批与备案制度,规范项目建设运行。加强立项前置技术评估和投产后农业产量测评。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对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宿迁市绿色能源开发建设导则》(宿发改能源发〔2024〕302号)规定,围绕项目合理布局、分类管理项目用地及农业生产影响、生物安全等方面,做好农业领域光伏发电项目立项前置技术论证评估,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确保光伏项目用地规范合法满足光伏板下种养殖品种正常生长要求,投产后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80%,杜绝&濒诲辩耻辞;有光无农&谤诲辩耻辞;。

叁、有序推进建设

(一)工厂化农业设施先行开展。优先选择工厂化农业设施开展&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项目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工厂化渔业养殖基地和工厂化食用菌种植基地可根据光伏电站建设标准和《宿迁市绿色能源开发建设导则》,结合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农业设施具体情况,优先开展光伏电站建设。

(二)种养基地试点开展。规模林果基地(主要包括花木及梨、苹果、桃等基地)、设施大棚基地(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等基地)和渔业露天养殖基地等光伏项目建设要加强试点试验,紧扣上级标准紧贴宿迁实际,细化技术方案,在取得成熟可靠的技术标准下有序推进,确保&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相得益彰。对在上述业态农业基地中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要加强光伏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研究,强化数据积累,适时调整优化,保证农业生产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四、创新开发模式

加强全市农业领域光伏发电可开发资源统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批建设、专业运营原则,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国有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对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屋顶租赁、收购、作价入股、联合共建等形式开发光伏发电项目;对中小规模农业设施,鼓励乡镇或村集体统一租赁&濒诲辩耻辞;化零为整&谤诲辩耻辞;打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对新建农业设施,鼓励国有公司参与建设、以代建、联合共建等形式,实现农业生产设施与光伏发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五、建立补农助农机制

(一)提标农业设施。将农业光伏开发建设与农业设施提档提标相结合,有效盘活提升低效、闲置的农业生产资源,实现农光一体化、设施现代化。提升老旧农业设施,开展农业设施提标达效行动,普及推广肉鸡&濒诲辩耻辞;平改笼&谤诲辩耻辞;、高效设施大棚等种养模式,鼓励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改造老旧畜禽圈舍、蔬菜大棚等,引入现代化种养殖设施设备,依托标准化圈舍(大棚)架设光伏,实行棚上发电,棚下种养。

(二)收益反哺农业。按照&濒诲辩耻辞;基在农业、惠在农村&谤诲辩耻辞;的要求,本着&濒诲辩耻辞;收益来自哪里,反哺投向哪里&谤诲辩耻辞;的原则,建立以光补农、以光助农机制。对本市国有公司参与&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项目取得的收益(包括项目碳减排交易收入和绿电交易收入),按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农业生产能力提升、农产物加工业发展、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农业龙头公司培育以及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叁)完善利益分配。在以农助农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业领域光伏发电项目收益分配与投入机制。除农业领域光伏发电项目带来新的税源和就业岗位外,通过为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一定土地流转租金,为镇村提供光伏管护服务业务收益以及光伏收益对镇村合理分成等方式,拓宽镇村收入渠道,增加集体收入。

六、加强政策扶持

用足用好光伏发电支持政策,优化接网服务流程,科学简化接网手续,充分调动光伏公司和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光伏发电的积极性。统筹农业发展政策,将实施&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项目中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优先纳入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农业领域大规模设施设备更新等政策支持范畴。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物,加大对&濒诲辩耻辞;农光互补&谤诲辩耻辞;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强化土地流转保障,优先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期限给予保障,确保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周期相匹配;对光伏发电项目的配套建设用地给予充分保障,以确保项目长效稳定运行。

本文件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9日。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国资委

2025年12月30日